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12-18
执行日期:2001-12-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1〕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要以邓小平“三个面向”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基础教育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和优先发展地位不动摇,牢固树立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最终要靠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把搞好基础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加强。
为此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水平达到高标准、高质量要求,学前三年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水平,实现基础教育初步现代化;到2010年,全市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二十世纪末的发展水平,实现基础教育基本现代化。
二、深化教育改革,完善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继续坚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要重点解决校际之间、乡镇之间、城乡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逐步实现全市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责任,真正建立起“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市政府加强对教育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通过目标责任制指导区县政府全面承担本地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农村贫困地区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区县政府对本地实施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其职责是:负责本地中小学校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地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统一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建立专项扶助资金、补足学校公用经费;按照规划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负责乡镇教育机构编制管理,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小学校长、教师的选用、调配和管理;负责组织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负责本地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督导;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体制,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其职责是: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根据规定,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工作,并根据需要,补足本乡镇学校公用经费;负责本乡镇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协调村安排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筹资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要协助乡镇政府安排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用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筹资工作,承担农村完全小学一定比例的公用经费,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鼓励村民根据经济情况捐资助学,帮助本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二)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机制,依法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
1.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体制。坚持依法实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数量和占乡镇统筹费的比例应不低于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并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由乡镇征收并上缴区县财政专户,由区县财政及时全额拨付乡镇使用,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建设、维护和危房改造,适当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继续做好城镇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旅馆业义务教育费等三项地方教育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政府予以表彰。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县政府审批。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2.合理确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搞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测算和核定,在报经省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后实施。区县财政要确保中小学杂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及其建设项目等开支,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分担,确保公用经费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学杂费等收入。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3.实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确保2001年底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全部上收到区县。原乡镇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区县财政,区县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教师工资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实行教师工资统发后,教师工资应不低于省规定项目和标准。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区县,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增加转移支付资金的办法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扣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4.保证学校建设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所需资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乡镇、村应按有关规定划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完成现有危房的改造。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制度,杜绝新危房的产生。
(三)继续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科学规划和调整,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各级政府要加大制止辍学工作的力度,运用法律手段、教育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学生辍学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制止农村学生特别是初中学生的辍学。
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布局调整要与义务教育学校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资源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幼教发展水平。按照高质量、高效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原则,合理规划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大力发展优质高中,特别要扩大城区优质普通高中规模,提高规模办学效益,确保2002—2005年高中入学高峰期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