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烟政办发[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4-4-19
执行日期:2004-4-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编办、公安局、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3〕96号文件认真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3〕96号文件认真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6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教育资源状况,总体规划,科学预测,统筹安排。要参照我市户籍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关于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的范围和条件,制定详细的接收方案。要合理调控教育资源,将班额控制在规定限度内,防止因学生过多造成教育资源紧张失控。对暂时因资源紧张而不具备接受更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谅解。要加大教育投入,不断扩大城区教育资源,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教育需求。
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依法接受基础教育。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城市外来人员及子女情况。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调整承担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该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要积极维护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正当权益。教育部门要将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纳入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管理范围,就近入学。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当地就学,其奖励、评优、学杂费减免等方面要与当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接受完义务教育的,要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合格证书。要落实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参加中考的各项政策,做到录取、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要严格学籍管理,把控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辍学纳入本地各级“控辍”监控体系。要严格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违规收费的学校,要及时予以纠正、查处。从2004年秋季入学开始,凡符合当地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范围和条件的,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
五、各县市区要抓紧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新学年开始全面实施,保障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顺利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