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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6-5-17 12:25:16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济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11-21
执行日期:2003-11-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保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认识

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既关系到教育投入、教育管理,又关系到户籍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多方面问题。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细致、积极妥善、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工作

要从强化政府行为、建立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挖掘和整合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现有教育资源潜力等方面,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实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确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二)公办中小学是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积极接纳属于本学区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因生源多,压力大,接收有困难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妥善安置的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三)市区设立寄宿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专门学校;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和历城在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居住密集的地区设立定点学校;不断扩大公办中小学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能力。

(四)各中小学尤其是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合格的、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各学校要加强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法维护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要按规定给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部门应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合格证书。允许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济参加中考,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六)建立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和接受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借读费,不得乱收费、高收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减轻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并严肃处理。

(七)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同样享受我市教育系统“爱心助学基金”的资助。各学校可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完成学业。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八)严格控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辍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送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各县(市)区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加强对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领导,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形成政府统筹、上下联动,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及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要将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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